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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园电子邮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7日 20:46 点击次数:[]

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园电子邮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外国语大学电子邮箱(以下简称校园电子邮箱)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学校电子邮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电子邮箱是为用户提供的用于工作与学习交流的电子信息空间,由学校统一建设、管理和运维。校园电子邮箱分为个人邮箱和公用邮箱,个人邮箱是指分配给师生个人使用的电子邮箱;公用邮箱是指经单位(部门)申请,分配给单位(部门)用于处理所在单位(部门)公务的电子邮箱。

第三条 教职工及单位(部门)的校园电子邮箱域名为@xisu.edu.cn”,学生的校园电子邮箱域名为“@stu.xisu.edu.cn”,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处·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电子邮件系统维护,具体职责:

(1)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维。

(2)负责提供电子邮箱的开通、终止、注销、密码修改、使用咨询及异常处理等服务。

(3)负责电子邮箱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防护。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公用邮箱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本单位范围内个人校园邮箱用户安全使用邮箱,并及时纠正不当使用行为。

第二章 校园电子邮箱开通

第六条 在职教职工(含在编、人事代理、博士后等)及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等,每人限分配一个免费校园电子邮箱。

第七条 个人用户通过自助激活方式开通个人校园电子邮箱账号,开通账号为15位学/工号,“姓名全拼”格式作为邮箱别名,若有同音姓名情况,则按照激活时间按序依次编排。

单位部门用户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线上流程申请开通公用邮箱,按照统一命名规则,邮箱用户名为单位部门名称简称+业务名称”,公用邮箱若不再使用须及时向信息化处·信息技术中心提交销户申请。

非本校在职教职工原则上不分配校园电子邮箱,如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须经所在单位申请、相关部门审核,报信息化处·信息技术中心审批

第三章 校园电子邮箱使用

第十条 公用邮箱开通时须明确责任人和管理员(须为所在单位在编在岗教职工),责任人负责公用邮箱的安全监督与检查,管理员为公用邮箱账号的使用者,如责任人或管理员变更,须通过线上流程提交信息化处·信息技术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个人邮箱仅限用户本人使用,禁止用户将校园电子邮箱转让给他人或外单位使用,否则将禁用其所用邮箱账号用户将校园电子邮箱转让他人使用次的将收回邮箱使用权。

第十二条 用户激活校园电子邮箱账号时,须按密码规范设置密码,并定期更新;用户应加强密码保护,保障邮箱安全,若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个人邮件等信息泄露、丢失的,用户须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校园邮箱账号存在发送垃圾邮件、弱密码问题被暴力破解或超过一年未登录情形时,系统将自动禁用该账号。

第十四条 用户应对重要邮件进行备份。为保证邮箱数据安全,半年及以上的历史邮件应下载到本地妥善保存,不应长期存储在云端。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造成的邮箱数据丢失无法恢复。

第四章 校园电子邮箱注销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用户校园电子邮箱的使用权限将终止,邮箱账号予以注销:

(1)教职工离职、退休、去世的;

(2)博士后出站的;

(3)学生毕业(或结业、肄业、退学)的;

(4)公用邮箱所属单位撤、并、调整的。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条第(1)、(2)、(3)项情形确需继续延用校园电子邮箱账号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延期使用申请,经原所在单位审批后,报信息化处·信息技术中心承办;逾期未申请的,校园电子邮箱账号将予以注销。

(1)教职工离职或博士后出站的,应于学校同意个人申请后一个月内提交;

(2)教职工退休的,应于退休后个月内提交;

(3)学生毕业(或结业、肄业)的,应于离校手续办理完成后个月内提交;

(4)单位撤并、调整的,应于正式文件下发后一个月内提交。

第十七条 权限终止与注销后的校园电子邮箱,邮箱服务将停止,用户信息及邮件数据清除。

第五章 校园电子邮箱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用户若发现邮箱存在任何安全问题(如邮箱被盗、异常登录、非法邮件发送等)以及安全漏洞,应及时向信息化处报告以便第一时间禁用邮箱服务,避免进一步损失。

第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未预告情况下学校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用户的校园邮箱使用权:

(1)利用校园邮箱故意传播非法或不健康信息;

(2)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国家或学校失密;

(3)利用校园电子邮箱对他人进行骚扰;

(4)盗用、破坏他人账号;

(5)利用校园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或传送“垃圾邮件”和“钓鱼邮件”;

(6)其它违反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出现以上情形被要求整改的但拒不整改的,将注销该用户的校园电子邮箱账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处·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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